kaiyun·官方网址(中国)官方网站:保险公司不服交警认定拒赔败诉()

本文摘要:翟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后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认其胜全责,但就在翟某去找保险公司赔偿时却遭拒绝接受,后翟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翟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后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认其胜全责,但就在翟某去找保险公司赔偿时却遭拒绝接受,后翟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翟某有骗保不道德且交警部门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明,坚决未予赔偿,可事实究竟如何?近日,该案几经两审惜尘埃落定。

无偿车辆再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纳吉官司2012年8月31日,翟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1月22日凌晨,周某驾驶员翟某的投保车辆行经时,因操作者失控撞上了驶离路边的车辆,致车损,周某立刻报警并通报了保险公司。经交警部门确认,周某分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到车辆随后驶向现场。保险公司抵达现场后,对翟某的车辆定损为49462元,期间,翟某缴纳了360元的清障费用。

然而,当翟某修理车辆后到保险公司展开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赔偿金。翟某气不过,欲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拒绝其赔偿损失总计49822元。上告交警责任确认被告主张免赔未予反对“既然我在保险公司投保,出有了事理所当然由其赔偿金。

”庭审中,翟某称之为,并递交一份交警部门开具的事故认定书。“我公司正在就此事与翟某协商,但事故再次发生时的驾驶员是周某,翟某私自替换驾驶员因涉嫌保险诈骗,我公司不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人坚称,并递交一份现场录音及照片等证据,以证实翟某的骗保不道德。

期间,翟某与保险公司皆向法院申请人调取交警部门的侦察卷宗,后经质证,翟某并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并不接纳:“事故认定书写明周某驾车操作者失控撞到路右行驶尾部,但未记述路右行驶的信息,因涉嫌第三人逃离现场。合约中誓约:"再次发生事故时应由第三人负责管理赔偿金且显然无法寻找第三人的,实施30%的意味著免赔率。"既然因涉嫌逃离现场,我公司不应扣减30%的损失,且我公司曾早已向警方报案,但未立案。”法院经审理指出,翟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地,双方皆不应遵从遵守。

合约有效期内翟某因事故再次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依法按大约给与支付。该案中,翟某的损失为:车损49462元、清障费360元,总计49822元。翟某的车损经保险公司定损为49462元,虽该以定损系保险公司单方的内部不道德,但翟某对该定损报告不予接纳,系由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翟某实际开支维修费49462元,对该定损报告的证据效力不予证实,保险公司对翟某的车损应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限额内不予支付。

而翟某所开支的清障费360元,归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增加保险标的的损失所缴纳的适当合理费用,依法不应由保险公司分担。保险公司关于“第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对翟某的车损实施30%的免赔率”的主张,法院指出,因周某在事故中胜全部责任,第三人对翟某的车损无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保险公司“翟某私自替换驾驶员,因涉嫌保险诈骗,应该免赔”的主张,法院指出单凭其递交的录音、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翟某不存在保险诈骗不道德,保险公司不应分担原告无法的有利后果,且其曾向交警部门体现涉及情况,但交警部门未立案法院也解释无佐证的证据证明翟某不存在保险诈骗不道德。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翟某保险金49822元。被告上告驳回裁决因无证据反对高院胜诉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上告并驳回裁决。“我公司在一审中递交的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翟某不存在骗保指控,既然事故确认有第三人的不存在,但事故认定书中未将其列明,解释该份认定书本身互相对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离现场的,应该胜全部责任",因此该份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产生原因和事实与责任的确认证明力严重不足。同时,该份事故认定书记述出险时驾驶员为周某,但与我公司在事故现场摄制的照片和出险电话录音中陈述的车损人伤情况相符,故无法作为证据用于,催促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负责人称之为。法院经审理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问题。

交警部门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虽不属于明确的行政不道德,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的基本依据,具备较强的证明力,在没充份证据驳斥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事故认定书确认案件事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驳回,应该获取适当的证据加以证明。该案中,涉嫌车辆再次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为周某,被保险人车辆胜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不接纳该认定书对涉嫌车辆再次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的确认,并递交录音资料一份、照片一组,意欲证明涉嫌车辆在事故再次发生时的实际驾驶员人并非周某,现该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驾驶员另有其人,无法夺权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法院回应未予反对。另外,保险公司称之为该案系由第三人车辆逃离现场导致的车损,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保险人车辆胜全责与事实相符,但并未原告证明,法院亦未予反对。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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